2024年01月04日,为完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吉林药监局发布了“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通知,共计涉及药品领域事项23项,关于首违不罚当事人应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个要件。
1、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药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4、对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5、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处罚;
6、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的处罚;
7、对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处罚
8、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罚;
9、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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