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发文,严查高价药、落选药,情节严重的让纪检处置!
时间:2023-07-07人气:作者: 新康界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下发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阳光管理有关事项通知,要求药品、医用耗材全面执行网上采购,严禁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对挂网药品采购、集采药品的报量以及使用提出了要求,明确提出对存在高价药用量大、中选药品采购占比低等问题的医院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医保、卫健委、市场监管、纪委监察联动处置!据了解,此前,国家医保局曾经内部发文,就两个集采品种点名几个执行集采结果不好的省份,其中就有北京。甚至医药圈一度有传言,集采中选后,要“选南不选北、选东不选西”,中选结果落地难是不少药企对北京集采市场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行业人士指出,本次发文意味着,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进入了全面监管时代,药品挂网价格管理、集采结果落地和执行或许也会上一个新的台阶。文件要求,重点监测网采率、异常议价涨价、中选产品进院情况、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等,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在及时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提醒、通报制度。对网采率低、议价首涨、高价产品用量大、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对应参加集中带量采购但不报量仍大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结合历史采购数据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上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对存在上述问题且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各区医保部门应及时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约谈督导,情节严重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将辖区医疗机构执行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及时上报市级医保部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当然,企业如果存在问题,也会面临处罚,文件表示,对存在异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能按要求保证供应的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在看到北京市处罚决心后,文件从三个方面对医院药品采购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药品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外,临床采购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均属于北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国家、北京市(含北京市参加区域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北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而医用耗材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均属于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范围。在明确了要网上采购的药品范围后,北京市医保局要求医院做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按月将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等信息上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如果医院不参加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应正式向所在辖区卫健、医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说明理由。网上无法采购的,应于到货验收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准确填报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网上采购信息或备案登记信息,确保实际验收入库产品“有迹可查”。遇有急救、抢救、疫情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线下采购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按要求登记报备。对药品北京市根据全国各省挂网价格给出参考价,除了国家公布短缺药品品种、易短缺药品品种外,医院和生产经营企业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此参考价。对短缺和易短缺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同期全国各省实际采购价格水平与其议定采购价格,并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对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医院主动参考主流市场的价格以及北京挂网价格,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并及时填报采购品种、包装、数量、价格、企业等采购信息,药品采购价格须与包装数量匹配,不得随意简化填报信息。同品种不同企业存在较大价差时应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对医用耗材参考北京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原则上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北京市医疗机构的挂网价格区间和同功能属性产品在北京市的价格水平,并确保采购价格真实有效,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历史采购量,结合临床实际,合理准确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实行多报量多留用、少报量少留用、不报量不留用。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偏差大于20%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作出合理说明。对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不充分的,医保部门及时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避免出现“用而不报”、报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形。除了在报量要求更为严格外,文件不仅要求医院要严格执行报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必须及时进院制度;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可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支撑作用,优先推荐选用中选产品;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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