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新版中药材GAP已发布一年,但具体应该如何实施?相关主体又应承担哪些职责?
近日,在《道地药材大家谈》第六期上,国家中药材标准化与质量评估创新联盟植保专委会副理事长、规范化生产专委会秘书长、华中农业大学王沫教授为大家介绍了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中药材GAP”)实施路径与相关主体职责。
新版中药材GAP发布一年多
相关部门已陆续发布多项配套措施
2022年3月17日,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新版中药材GAP公告是指导新版中药材GAP实施及监管的基本原则。随后一年多来,相关部门又分别在多个文件中陆续发布多项有针对性的规定或措施:
2023年1月3日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组建国家GAP专家工作组,推动中药生产企业采取自建、共建、联建或共享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等内容。
2023年2月9日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要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核检查要点》意见。
2023年2月28日
国务院发布《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的全过程追溯体系,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的要求。
2023年5月5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组建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的通知》,专家组成员将对中药材GAP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建议。
新版中药材GAP实施路径
应抓住4个关键词
中药材产业要实行高质量发展,推行新版中药材GAP是重要抓手,以上述提及的所新版中药材GAP公告内容和相关部门陆续发布的多项有针对性规定或措施为线索,王沫教授提炼了四个关键词将新版中药材GAP的实施路径串联,即“建设——认定——标示——监管”。
建设符合新版中药材GAP的生产基地是基础,GAP基地建设应在专业技术支撑机构或相关专家技术指导下,必须以中药材生产企业为主体进行建设。
中药材生产企业所产药材是否符合GAP要求,应由中药生产企业参照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审核检查要点,聘请专家对是否符合GAP要求作出评审意见,以供中药生产企业作出最终认定。
与2002年试行版中药材GAP实施的认证制和飞行检查制不同,新版中药材GAP的实施方式是标示制和延伸检查制,中药生产企业申请“标示”是新版中药材GAP实施的核心。
中药生产企业如果采购了符合新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用其生产出来的药品才可以向药监管理部门申请在药品标签的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明确要求应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
值得强调的是,“药材符合GAP要求”这样的标签标示,目前的规定是只允许中药生产企业在其药品标签的适当位置申请标示,中药材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在其中药材产品标签的适当位置申请标示或自主标示,目前暂无相关规定。
药监管理部门将通过
GAP延伸检查进行监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药材符合GAP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哪些药品会被要求“应当使用”?哪些药品可由药企自愿申请“标示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予重点关注。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明确规定,部分重点或高风险中药品种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应当符合GAP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GAP要求。这里的“应当”和“原则上应当”,王沫教授特别提醒中药生产企业要特别关注国家药监管理部门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于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药监部门一经发现有不符合的,会作出相应处罚: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这四种处罚决定,是否有情节严重程度上的区分还是会一并作出,药监管理部门接下来会有进一步细化解释。
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的
4个主体和4种模式
王沫教授认为,推进新版中药材GAP实施,除应厘清实施路径外,还要充分了解实施路径中涉及的四个主体职责和四种基地模式的内涵。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新版中药材GAP公告内容和新版中药材GAP条款的技术性内容,王沫教授梳理出了四个相关主体及职责:
(1)中药材生产企业是GAP基地建设主体,也是符合GAP要求药材的生产主体。
(2)药品生产企业是GAP药材的使用主体,也是药品标签申请标示的主体。
(3)药监管理部门是GAP监督实施主体。
(4)专业性机构及专家是实施GAP的技术支撑服务主体。
2022年新版中药材GAP发布时的公告中提出的模式表述为“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生产基地 ”。
2023年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又增加了联建或共享的两种模式。
四种基地模式及内涵如何,不同专家不同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理解,王沫教授结合生产实际及企业诉求,对之作出如下表述:
(1)自建基地:指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自主投资组建生产管理形式进行中药材生产,强调的是药企自主建设。
(2)共建基地:指多家中药生产企业联合管理同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所产中药材供参与管理的药企分享使用,强调的是多家药企共同建设基地。
(3)联建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与中药材生产企业,采取灵活形式联合建设基地,所产药材直供参与联建药企使用,强调的是药企与药材生产企业联合建设,且应以药材生产企业为主。
(4)共享基地:中药材生产企业依靠自主力量,独立自主建设中药材GAP基地,所产中药材接受多家药企认定符合GAP要求后,供药企使用,强调的是多家药企对同一基地所产药材进行认定,这样的共享基地,除中药材生产企业依靠自主力量建设外,更多的还会从联建基地发展而成。
四个主体如何履行相关职责
促进四种基地模式建设
四个主体如何支撑四种模式的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王沫教授认为,药材生产主体是基础,药材使用主体是核心,技术支撑主体是关键,药品监督主体是保障。
1.技术支撑服务主体
技术支撑主体是服务于其他三个主体的关键性主体,可以以第三方身份为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生产企业及药监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有条件的中药材生产企业或中药生产企业可以设立专业对口部门,为技术支撑方做好协调对接工作,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安排专门负责人对接。
2.中药材生产主体
从目前情况看,中药材生产企业限于自身技术力量,大多不具备自行开展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的技术力量,但若有一个技术支撑服务主体对其GAP基地建设进行全面指导,甚至协助引进中药生产企业参与联建,这时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则就可以生产出符合GAP要求的药材。
3.药品标签标示主体
中药生产企业通过药材生产企业生产的药材认定符合GAP要求后,即可采购使用其药材生产药品,然后才能申请标签标示。所以,中药生产企业必须跟踪掌握中药材GAP基地信息。
4 .GAP实施监管主体
省级药监部门是本省新版中药材GAP实施的推进者和监管者,在国家药监部门制定出相关规定后,必要时要进行延伸检查,包括接收药企的标签标示申请、报批审核及事后监管等工作,有效的监管是新版GAP顺利实施的强力保障。
此外,王沫教授还认为,技术支撑服务主体对另外三个主体作好技术支撑服务,必须全面理解新版GAP条款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发布新版GAP时的公告内容,以及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发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对中药材生产关键环节的可追溯,王沫教授强调,应该使最小生产单元在信息采集时要有较好的体验感。一个服务于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的可追溯系统,应该是既要涵盖新版中药材GAP条款内容的关键环节,具备包容、兼容、可拓展性,还必须使其能适应不同中药材生产特点的个性化需求,这样获得的可追溯信息才会有逻辑关系、才会为药品生产企业认定基地所产药材是否符合GAP要求提供实事求是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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