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压实集采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临床用药稳定,各地医保部门将从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探索建立供应情况评价机制等6个方面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
《通知》要求,每批次集采落地执行前,各地医保部门应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在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方面,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需对接。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经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如出现集采品种短时间激增需求的情况,各地要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
此外,各省份要依托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通过订单响应时间、发货时间、配送金额、配送数量等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定期评估每个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
《通知》明确,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管理机制,根据书面反馈供应配送问题的医疗机构数量、发生频率、持续时间等情形,同时结合采购平台统计的相关指标,对相关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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