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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联盟集采启动,81个药品采购清单公布

时间:2023-12-07人气:作者: 新康界

12月6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省将对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和头孢氨苄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81个药品剂型进行集采(文末附81药品采购清单),其中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联盟地区包括:广东、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参与采购主体:

(一)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广东省内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须填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见附件1)。其他联盟省(区)按各地的采购要求执行。

品种范围: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和头孢氨苄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81个药品剂型,其中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详见附表1)。

(二)氟比洛芬缓释控释剂型为独家品种且已停产,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采购周期内不再挂网交易。

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5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增量:指超过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量。

拟中选企业确定规则:

1.企业报价P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身份:

(1)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

(2)同企业同药品名称无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药品P的“单位可比价”<同组同类别有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拟中选药品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指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采项目和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采项目产生的中选价格。

(3)同品种同组非过评类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2.拟中选企业对应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

增量资格确定规则:

1.同组同类别获得拟中选身份的企业按P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前70%(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获得增量资格。

2.不同拟中选企业之间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1家拟中选企业参与排序。若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1家拟中选企业参与排序。

3.若拟中选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排名与后位首个不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若后位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1)被联盟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 失信等级的。

(2)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选品种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取消中选资格的。

同品种同组同类别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获得增量资格的拟中选企业:

1.未被联盟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原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的企业优先;

3.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5.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的,相关拟中选企业均获得增量资格。

医疗机构报量: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后,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选择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填报首年预采购量。

中选产品使用约定:

采购年度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的,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执行自主采购的要求。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2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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