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来了
时间:2023-09-04人气:作者: 蒲公英
9月4日,江西省药监局印发了《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药品制剂、原料药、医用氧)》的通知。本《验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药品制剂、原料药、医用氧)》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其附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分十二章节共217条。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和接受委托生产)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A证、C证), 自行生产(以下简称A证类企业),接受委托生产(以下简称C证类企业)。 (二)A证类企业申请新增《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包括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等;C证企业增加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剂型,企业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剂型,企业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 许可证》,或生产许可事项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合并检查的,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按此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验收标准中简称为药品GMP)̀其附录制订本标准。 (一)省内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D证)的原料药生产企业; (二)原已有D证原料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品种生产范围; (三)原已有D证原料药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生产地址/场所; (四)原已有D证且尚未获得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生产企业申请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企业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事项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合并检查的,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按此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其医用氧附录制订本标准。 (一)医用氧生产企业开办核发、新增《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包括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等。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医用氧生产企业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医用氧生产企业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事项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合并检查的,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按此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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