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医疗保障局
7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及《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的公告。本次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标准调整规则基本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规则、创新药续约时可申请重新谈判、新冠药品续约时超量可不降价等三方面。
建立了基本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支付标准调整规则:从国际经验看,一个药品从上市到销售达到顶峰,一般约为8-10年。得益于动态调整机制的推进,中国市场这一进程有所加快。据此,《续约规则》提出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的谈判药,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品种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触发降价的,降幅减半。
上述调整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减轻后期降价压力,减少续约失败的可能性。
创新药续约可重新谈判:为进一步体现对“真创新”的支持,增加了对于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1类和3类中成药,在续约触发降价机制时,可以申请以重新谈判的方式续约,我们将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谈判续约的降幅可不必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
新冠药品续约时超量可不降价:考虑到新冠疫情的不可预测性,对纳入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如基金实际支出超出预算,在2023年和2024年续约时可不予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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