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药监局
2023年06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公开征求《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修订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7月10日。
修改重点内容:
第二十六条,原内容: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修改后评定结论删除了基本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只有两项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修订后的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
删除了基本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的(二)内容修改为待整改后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
新增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企业整改后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或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企业整改后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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