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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361万,违法生产药品!

时间:2023-09-06人气:作者: 同茂顺

9月5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


违法企业名称:福建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阿伽堂舒筋活络水”。2019年12月1日前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阿伽堂舒筋活络水”货值金额为56521.4元,得款56521.4元;2019年12月1日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阿伽堂舒筋活络水”货值金额为165555.7元,得款73766元,尚有23套“阿伽堂舒筋活络水”未售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关闭用于药品生产的场所;
      2、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阿伽堂舒筋活络水”23套;
      3、没收违法所得130287.4元;
      4、对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6521.4元3倍的罚款计169564.2元;
      5、对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65555.7元20倍的罚款计331111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610965.6元。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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