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查检验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药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1)。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
抽检药品名单(2023年第5期)
2不符合规定药品有关项目解析:
性状: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含量测定: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的方法,对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测定。
水分:是指药品中含有水的含量。
总灰分:总灰分是把一定量的样品经炭化后放入高温炉内灼烧,使有机物质被氧化分解,以二氧化碳、氮的氧化物及水等形式逸出,而无机物质以硫酸盐、磷酸盐、碳酸盐、氯化物等无机盐和金属氧化物的形式残留下来,这些残留物即为灰分。称量残留物的重量和样品重量,两者的比值即为样品中总灰分的含量。
拟人参皂苷F11: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为西洋参特有的皂苷成分,可以通过测定拟人参皂苷F11来鉴别是否含有掺杂西洋参。
酸不溶性灰分:饮片经高温灰化所得灰分,用无机酸溶解,不溶部分称为酸不溶性灰分。
▍9月5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河北悦康志德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悦康志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杂质。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宏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杂质。
经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宏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苍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杂质。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蜜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5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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