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市监 处罚 〔 2023 〕333号
相对人名称:王海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百合600公斤,进价55元/公斤,存放其位于安国市东方药城金融街的其现住所销售,售价65元/公斤,货值390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50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王海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百合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 2023 〕343号
相对人名称:丰茂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三七300公斤,进价100元/公斤,存放其位于安国市人参小区外贸路的其现住所销售,售价125元/公斤,货值375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20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丰茂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三七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ND
▌信息来源: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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