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市监 处罚〔 2023 〕 283 号
相对人名称:张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2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川木通21件,50公斤/件,进价8元/公斤,存放于其位于安国市保衡路西36号的现住所销售,售价11元/公斤,货值1155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20件,共计1000公斤,获利3000元。
事由:张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川木通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川木通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2023 〕 159 号
相对人名称:张志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2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厚朴21件,50公斤/件,进价14元/公斤,存放于其位于安国市药慧路11号的现住所销售,售价17元/公斤,货值1785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20件,共计1000公斤,获利3000元。
事由:张志国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厚朴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厚朴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市监处罚(2023)285号
相对人名称:李彩芬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彩芬于2023年7月1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杜仲2050公斤,进价11.5元/公斤,存放于位于安国市升级工程广场南路的现住处销售,售价14元/公斤,货值287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200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李彩芬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杜仲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 2023 〕278号
相对人名称:甄俊利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连翘350公斤,进价115元/公斤,存放其位于安国市东方药城同仁街的其现住所销售,售价135元/公斤,货值4725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25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甄俊利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连翘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 2023 〕286号
相对人名称:苗春茂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大黄1500公斤,进价22元/公斤,存放于位于安国市东方药城金融街的现住处销售,售价27元/公斤,货值405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100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苗春茂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大黄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2023〕279 号
相对人名称:石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2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柴胡300公斤,进价110元/公斤,存放其位于安国市安国市中心南街路西的其现住所销售,售价130元/公斤,货值390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25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石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柴胡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2023〕280 号
相对人名称:刘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9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蝉蜕80公斤,进价400元/公斤,存放其位于安国市安国市广场南街路东的其现住所销售,售价500元/公斤,货值400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5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刘峰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蝉蜕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实施机关: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 市监 处罚〔 2023 〕 287 号
相对人名称:李向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2日,通过一外地经销中药材的客商购进中药材陈皮41件,50公斤/件,进价9.5元/公斤,存放于其位于安国市药惠东路39号的现住所销售,售价12元/公斤,货值24600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至立案时,已售出40件,共计2000公斤,获利5000元。
事由:李向超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陈皮案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中药材陈皮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END
▌信息来源: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理:安国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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