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一)接续品种。 从陕西十一省联盟药品集采项目、甘陕联盟药品集采项目、陕西未过评药品集采项目协议期满的42个品种中剔除已纳入第五批国家集采的法舒地尔注射剂、 第八批国家集采的熊去氧胆酸注射剂、第九批国家集采的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和葡萄糖酸钙注射剂4个品种后,剩余的38个品种均纳入本次接续采购。目录所列规格为该品种的主规格,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和包装均须申报。
接续品种清单
(二)机构范围。 联盟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 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02
(一)医药机构根据报名成功企业产品名单,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填报未来一年的拟采购需求量,按照不低于医药机构上报需求量的80%做为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 其中,纳入国家和联盟地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药品按医药机构上报需求量的50%作为约定采购量。
(二)本次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如采购周期内接续采购品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相关采购品种采购周期予以调整,有序衔接国家集采结果执行时间。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如剩余采购时间不足一年的,则与上一采购协议合并,约定采购量按比例相应增加,采购协议在联盟地区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 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上签订。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协议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企业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药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的使用量。
(一)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4位,以最小计量单位(片/粒/支/瓶/袋等)进行申报。
(二)报价为申报药品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同品种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其同品种报价须一致。不一致的,仅申报价最低的为有效申报企业,其价格为有效申报价,其他企业为无效申报企业。
(四)本次接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 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 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普通粉针间的差异。
(五)虚假申报各省级(包含省际联盟,以下简称“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或价格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或报价为零为空为负值的, 一经发现,取消该产品本次带量采购申报资格和采购周期内联盟地区挂网资格;两个 及以上产品虚假申报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和采购周期内联盟地区挂网资格。
(一)报价规则:企业申报价须不高于本企业在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集采中选价含广东联盟备选企业中选价格)之间的低值。近1年无实际销售记录的挂网价不统计。
(二)拟中选规则:本次期满接续采购品种联动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采取竞争询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产品,实行多家中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即获得拟中选资格。
1.所有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报价≤该企业产品最低中选价格;
无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报价≤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含1家)参与此次同品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价。
且非过评产品报价应低于原研、参比制剂、过评产品报价。
2.企业最小计量单位报价≤0.1000元。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在陕西省采购平台予以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实名制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 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原则上不予受 理。如拟中选企业被取消拟中选资格,不递补增加拟中选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拟中选。
(二)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在陕西省采购平台公布中选结果。
06
涉及十一省联盟中选的产品,由各医药机构在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平台确定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其余中选的产品,由各医药机构在陕西省采购平台确定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在中选产品确定后,将约定采购量按照以下规则分配给中选企业:
约定采购量包括分配采购量和待分配采购量。
( 一)分配采购量
1.本品种中选价最低的中选企业,以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100%作为分配采购量。
若中选价最低的中选企业有2家及以上的,按以下次序确定其中1家为最低价中选企业:
① 上一轮中选企业优先。不包括在联盟地区供应保障综 合能力欠佳的企业,即企业在省级集采中选的品种近一年在联盟地区省平台订单配送率不足50%的;
② 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优先(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为准);
③ 医药机构报送需求量大的优先。
2.非最低中选价的中选企业以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的90%作为分配采购量。
(二)待分配采购量
待分配采购量包括:本品种未中选企业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的100%;本品种非最低中选价中选企业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的10%。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① 将本品种待分配采购量的10%分配给中选价最低的中选企业;
② 本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剩余的90%,由医药机构在所有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分配,鼓励优先选择最低价中选企业产品。中选企业不得拒绝供应。不保证每家中选企业都有医药机构选择。
本方案中“上一轮中选价格”指该品种省级集采中选价格, “上一轮中选企业”指该品种省级集采中选供应企业。
(来源:易联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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