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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即将启动,采购18个品种

时间:2023-10-31人气:作者: 药闻康策

10月27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明确联盟成员,仅广州、海南、湖南发布《征求意见稿》。品种范围是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部分需稳价保供的的18个临床必需易短缺类、急抢救类等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01

采购产品清单

(一)采购品种目录
本次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包含18个品种。各品种的统一代表品信息详见下表。

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按医保编号) 和合并归类剂型,按同品种药品序号和组别进行区分。
(二)约定采购量

本次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约定采购量由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信息填报。仅按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约定采购量进行统计,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另行单独统计。

02

采购周期

(一)本次品种范围的药品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满后,续签一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第二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重新报量,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续签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量折算。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过评产品,中选企业按本文件规定情形相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接续工作。

03

企业报价

(一)有效申报价格要求

1.  实际交易价格是指经核实的报名截止前各品种产品在全国各地级市(含联盟省(区))近1年内产生的实际配送的最低采购价格。

2.  每个品种组别分别设置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另行公布)。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各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简称为“P0”,各产品的申报价不高于P0的,视为有效报价。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简称“过评”)的产品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取该组非过评产品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1.8倍。

3.  截止本联盟采购文件发布前,本次集采药品若有国家或省级最新公布执行的专项谈判、竞价等专项项目的价格(简称“专项价格”),相关品种取专项价格作为 P0;同品种产品无专项价格的,取同品种专项价格的中位数作为P0。

4.  企业所有报名的产品品规无实际交易价格的,相关产品取该品种组别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作为P0。企业需提供无实际交易价格承诺函。

(二)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价格。

(三)企业报价以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支等)作为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四)申报价格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五)企业必须填写代表品的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支等)的申报价格;如企业无代表品规格,则需将本企业其他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折算至代表品规格进行申报价格。

(六)同申报企业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同时存在过评品规和非过评品规的,原则上同组过评超过三家的,仅过评品规符合申报条件;若非过评品种的历史采购量占同组的市场份额达 50%及以上的,符合申报条件。

(七)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04

拟中选产品确定

(一)同品种同组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申报企业仅为1家时,纳入为拟中选企业,其对应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对应的申报价格为拟中选价格。
(二)同品种同组有2家或以上申报企业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按企业的单位可比价(过评产品单位可比价=企业申报价格÷1.8;非过评产品单位可比价=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淘汰末位1家企业的产品;若出现2家或以上末位企业的情况,则按照企业申报价格降幅排序,拟淘汰价格降幅最低的产品。其余产品为拟中选产品,对应的申报价格为拟中选价格。

(三)若专项项目的相关品种同组符合有效报价的申报企业少于三家的,对应的产品直接按照专项价格作为拟中选产品;若专项集采的相关品种同组符合有效报价的企业有3家或以上的,按照上述第(二)项条款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产品和拟淘汰产品。
(四)非过评产品的拟中选价格须不高于同品种过评产品的最低拟中选价格;若高于的,则须按照同品种过评产品最低拟中选价格予以调整, 不接受调整的视为放弃拟中选资格。
(五)复活机制。拟淘汰的产品的企业如接受同品种的最低拟中选单位可比价,企业相关产品可获得拟备选身份,并获得下一采购年度医疗机构预采购量填报资格。若拟复活的产品为过评产品,则备选价格为:最低拟中选单位可比价×1.8。
(六)公示拟中选结果
本次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拟中选价格现场公开;拟中选产品和企业将在广州平台(https://gpo.gzggzy.cn/)公示并接受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七)公布中选结果

广州平台发布中选结果通知。

05

拟中选产品供应地区和医疗机构确认规则

拟中选产品由供需双方双向选择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对于拟中选企业数量小于或等于3家的品种,拟中选企业按拟中选产品单位可比价从低到高排名顺序(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历史采购量由大到小确定),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中选品种的供应区为全部联盟省(区);次高和最高价格的依次确认供应地区。

(二)对于拟中选企业数量大于3家的品种,拟中选企业按拟中选单位可比价从低到高排名顺序(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历史采购量由大到小确定)依次确认供应地区,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中选品种的供应区为全部联盟省份。其他拟中选企业共进行3轮确认,每一轮每个地区确定1家供应企业。

(三)具体要求如下:

1. 每轮确认中,拟中选企业按排名依次选择1个地区供应,直至所有地区被选择完毕。拟中选企业不得放弃选择,也不得选择已被本企业或其他拟中选企业选择的地区供应。

2. 通过复活机制获得拟备选身份的企业,最后选择其对应拟备选品种的供应地区,待下一采购年度方可参与医疗机构的报量。

3. 拟中选/拟备选企业未按要求确认供应地区的,视同放弃拟中选/拟备选资格。

(四)按照(一)和(二)规则,拟中选企业完成供应地区选择后, 由各供应地区的医疗机构选择确认 1 家中选企业,并填报约定采购量。(另行发布)。

(五)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保部门将对执行期内本次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的采购和供应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06

中选/非中选产品的使用约定

(一)医疗机构从所在地区的中选品种中自行选择所需品种并按各联盟省(区)要求签订药品采购协议。
(二)首年采购期结束,第二年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企业的次年预采购总量比首年协议采购量每增加10%,其续签价格须降低1%;降价幅度上限为30%。
(三)若中选产品在首年采购期期间过评的,在次年采购续签执行前, 其中选价格可申请上调不超过原价格的1.8倍。
(四)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过评产品,有特殊情况的,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五)属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但在报名截止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药品,如接受按照单位可比价换算后不高于同品种药品最低中选单位可比价的,可按照中选身份挂网,其中选价格为:最低拟中选单位可比价×1.8;如不接受的,按照非中选身份挂网,具体挂网采购按照各联盟省(区)挂网规则执行。
(六)如非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折算后超过最高中选药品价格1.5倍的(区分过评与非过评),将列入对相关药品的警示提醒和交易监控。
(七)属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且在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批件但未参与报名和报价以及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品种的产品,列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重点监控目录,对于交易价格异常的,与中选价格差异悬殊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联盟省(区)医保部门视情况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并将相关情况作为线索上报市场监管和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END

(来源:华招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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