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明确联盟成员,仅广州、海南、湖南发布《征求意见稿》。品种范围是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部分需稳价保供的的18个临床必需易短缺类、急抢救类等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01
采购产品清单
本次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约定采购量由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信息填报。仅按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约定采购量进行统计,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另行单独统计。
02
采购周期
(四)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接续工作。
03
企业报价
(一)有效申报价格要求
1. 实际交易价格是指经核实的报名截止前各品种产品在全国各地级市(含联盟省(区))近1年内产生的实际配送的最低采购价格。
2. 每个品种组别分别设置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另行公布)。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各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简称为“P0”,各产品的申报价不高于P0的,视为有效报价。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简称“过评”)的产品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取该组非过评产品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1.8倍。
3. 截止本联盟采购文件发布前,本次集采药品若有国家或省级最新公布执行的专项谈判、竞价等专项项目的价格(简称“专项价格”),相关品种取专项价格作为 P0;同品种产品无专项价格的,取同品种专项价格的中位数作为P0。
4. 企业所有报名的产品品规无实际交易价格的,相关产品取该品种组别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作为P0。企业需提供无实际交易价格承诺函。
(二)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价格。
(三)企业报价以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支等)作为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四)申报价格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五)企业必须填写代表品的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支等)的申报价格;如企业无代表品规格,则需将本企业其他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折算至代表品规格进行申报价格。
(六)同申报企业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同时存在过评品规和非过评品规的,原则上同组过评超过三家的,仅过评品规符合申报条件;若非过评品种的历史采购量占同组的市场份额达 50%及以上的,符合申报条件。
(七)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04
拟中选产品确定
广州平台发布中选结果通知。
05
拟中选产品供应地区和医疗机构确认规则
拟中选产品由供需双方双向选择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对于拟中选企业数量小于或等于3家的品种,拟中选企业按拟中选产品单位可比价从低到高排名顺序(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历史采购量由大到小确定),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中选品种的供应区为全部联盟省(区);次高和最高价格的依次确认供应地区。
(二)对于拟中选企业数量大于3家的品种,拟中选企业按拟中选单位可比价从低到高排名顺序(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历史采购量由大到小确定)依次确认供应地区,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中选品种的供应区为全部联盟省份。其他拟中选企业共进行3轮确认,每一轮每个地区确定1家供应企业。
(三)具体要求如下:
1. 每轮确认中,拟中选企业按排名依次选择1个地区供应,直至所有地区被选择完毕。拟中选企业不得放弃选择,也不得选择已被本企业或其他拟中选企业选择的地区供应。
2. 通过复活机制获得拟备选身份的企业,最后选择其对应拟备选品种的供应地区,待下一采购年度方可参与医疗机构的报量。
3. 拟中选/拟备选企业未按要求确认供应地区的,视同放弃拟中选/拟备选资格。
(四)按照(一)和(二)规则,拟中选企业完成供应地区选择后, 由各供应地区的医疗机构选择确认 1 家中选企业,并填报约定采购量。(另行发布)。
(五)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保部门将对执行期内本次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的采购和供应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06
中选/非中选产品的使用约定
END
(来源:华招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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