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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牵头干扰素省际联盟集采来袭!

时间:2023-10-31人气:作者: 药闻康策

10月27日,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除江苏、广东外,其余29省组成干扰素省际联盟,对15个干扰素药品进行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4年。

01

采购品种

采购品种目录

02

采购周期

1.本次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4年
2.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3.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量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03

集中采购当事人

1.申报企业

1.1  申报企业参加本次带量采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4)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其他要求

2.1  若申报企业明显不具备申报资格中规定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或涉嫌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联盟集采办公室将不接受其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联盟地区范围内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参与资格。

2.2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规格包装。

2.3  联盟集采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2.4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联盟地区要求签订购销协议。履约期间,中选企业原则上应确保持续拥有中选药品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如确有需要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须提前向联盟集采办公室报告,按以下规则处理:

2.4.1  申报信息公开日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由当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申报产品资料须同时提供转让企业、受让企业双方盖章确认的承诺函,转让企业、受让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等以严重程度更高者认定。转让、受让企业任意一家被列入“违规名单”的,该申报行为视同受“违规名单”条款约束。中选后获得药监部门批准变更,且最终批准结果与前期承诺内容一致的,则变更后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视为中选企业。

2.4.2  申报信息公开日后,中选企业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被批准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并按第二部分第23条款给予相应处罚,备供企业按有关程序获得中选企业身份。

2.5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各地要求签订购销协议。履约期间,中选企业应确保持续拥有中选药品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

2.6  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协商解决。

2.7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涉及企业的实际申报数计为1家,即视为1家企业参与投标和评审。涉及企业可自愿组成联合体作出承诺,授权其中一家企业为代表进行联合申报,评审以被授权的企业为准。如涉及企业独立或组成多个联合体进行申报,仅以差比后报价最低的企业视作有效申报,参与评审:

2.7.1  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等情形;

2.7.2  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间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

2.7.3  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2.7.4  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关系的情形。

04

申报报价

1.申报价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最小包装(如:盒)为申报价单位。

2.申报价为申报企业实际供应医疗机构的价格,应充分考虑药品流通环节的相关费用,包括税费、配送费、退货、破损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同品种申报多个规格包装的,申报企业仅须选择任意一个规格包装进行申报报价。

3.申报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制剂单位(片/粒/支/瓶/袋)后作为“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4.申报企业确认并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品种清单”,相关中选药品价格由联盟集采办公室以本企业拟中选产品的申报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5.本次集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异。同品种中,同规格预灌封包装与安瓿瓶(西林瓶)包装的差额以2.5元计,同规格带安全装置预灌封与安瓿瓶(西林瓶)包装的差额以3元计。

05

拟中选企业确定

1.申报产品顺位确定
企业申报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后的价格作为“最小制剂单位报价”,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确定入围顺位。同品种申报企业“最小制剂单位报价”或企业品种报价降幅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顺位:1.无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记录或已修复的企业优先;2.承诺供应市场产能较大的企业优先;3.2022年在联盟地区销售量大的优先。
2.拟中选产品确定规则
2.1  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报价不得高于同产品(同产品指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注册批件或说明书上的通用名、规格、厂家一致)全国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备选价格)(以下简称“省级集采最低价”),既有中选价格又有备选价格的,取其中最低价格。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序,排名前70%(向上取整)的企业确定为拟中选企业。
2.2  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为2家或1家的,报价不高于同产品省级集采最低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拟中选:
2.2.1  企业各品种报价降幅(A值,下同)与有效申报企业3家及以上品种的拟中选品种平均降幅(B值,下同)比较,当A值≥0.5倍的B值,拟中选;
2.2.2  A值小于0.5倍B值的,各企业各品种按A值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60%的(向上取整)的企业,拟中选。
2.2.3  初次报价不满足以上拟中选条件的,启动复活程序,企业重新报价并予以确认,符合2.2.1的,拟中选。

注:降幅计算公式为:降幅=(同品种最高有效申报价-报价)/同品种最高有效申报价*100%。降幅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法)。

06

供应地区确认

1. 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拟中选企业进行主供地区和备供地区确认。若拟中选企业未按时参与供应地区确认,视同放弃拟中选资格。

2. 主供地区确认。拟中选企业首先进行主供地区确认程序,第一顺位企业优先在供应地区中选择1个地区。优先选择完毕后,从第一顺位企业开始,所有拟中选企业按顺位依次确认剩余地区,每个拟中选企业每次选择1个地区,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所有地区选择确认完毕。

3.备供地区确认。拟中选企业在主供地区确认完毕后,按中选产品顺位进行备供地区确认程序。每个拟中选企业的备供地区须不同于其主供地区。

07

约定采购量分配
1.有效申报企业独家的品种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1.1  初次报价中选的,获得同品种80%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1.2  经复活程序中选的,获得同品种70%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2.有效申报企业两家的品种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2.1  初次报价两家企业均中选的,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同品种申报企业“最小制剂单位报价”相同时,参照中选企业排名顺序,排名第1位的企业,获得同品种60%需求量;排名第2位的企业,获得同品种30%需求量。
2.2  初次报价一家企业中选的,若初次报价中选企业的“最小制剂单位报价”低于经复活程序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按照2.1规则分配;若初次报价中选企业的“最小制剂单位报价”高于经复活程序中选企业的,两企业各获同品种45%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2.3  中选企业只有1家时,获得同品种80%需求量。

08

流标品种未中选药品处理

 流标品种和未中选药品将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予以单独标识,其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定期通报。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流标品种或未中选药品时应予以报告说明。

09

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的动态调整

1.中选价格调整

在本次集采周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一个完整采购年度后,根据实际使用量与上一采购年度实际使用量的比值(Q值),且当该企业中选产品的归属净利润增长率≥0,启动中选价格的调整机制。(1)Q值≤110%,中选价不作调整。(2)110%<Q值≤140%,中选价下调5%。(3)140%<Q值≤170%,中选价下调10%。(4)170%<Q值≤200%,中选价下调15%。(5)Q值>200%,中选价下调20%。

2.中选品种归属净利润增长率

在执行周期,中选企业在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根据联盟集采办公室通知要求,及时填报中选品种经过第三方审计的归属净利润增长率,报送至联盟集采办公室。

3.定期通报采购进度

联盟地区应按年通报中选产品使用情况进度,并将通报结果通报报送联盟集采办公室。

END

(来源:华招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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