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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时间:2023-09-26人气:作者: 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和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实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委托或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范围

1.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授权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范围

1.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申报途径和程序

(一)办理实施范围第(一)项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时出具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决定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办理实施范围第(二)项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辖区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办理同时含有实施范围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且不能拆分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先分别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辖区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其他事宜

(一)各受委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一)项情形的,依据本公告所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二)、(三)项情形的,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

(二)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请人继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对其委托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实施完毕的,申请人可通过原渠道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此前发布的公告或者其他文件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20日                      

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四、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规定,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2.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进出口的,以及未列入《公约》禁贸名单的。

3.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进出口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来源合法的。

5.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地在受委托机关辖区。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二)变更申请材料

应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变更事由、变更内容等。

2.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原件(如果涉及)。

(三)延续申请材料

应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 15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延续申请书。

2.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原件(如果涉及)。

3.对未发货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延期或重新签发的证书;对已发货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提交货运提单等证明货物已离港的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2)受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科学咨询、专家评审和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十二、审批结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为准(不超过180 天)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限定的口岸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网上即时送达。涉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原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6421381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8 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声明:本文来源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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