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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药企2件

时间:2023-09-14人气:作者: 蒲公英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案件涉药企两件“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和“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案件涉药企两件。
涉及医药行业的两个案件特点:强化规则指引,推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
“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首次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
“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子江方)起诉称,其系商品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
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长期以来,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合称医工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
医工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因而,医工方与扬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药的供需双方,也是涉案制剂的竞争双方。
医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扬子江方只能向其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为要挟,强迫扬子江方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扬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损失,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判令医工方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工方实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医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6800余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工方认为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扬子江方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78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工方在中国境内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虽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其面临来自下游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市场的较强间接竞争约束,故其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医工方专利权保护范围,医工方限定扬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只能向其购买涉案专利原料药的行为系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由此产生的市场封锁效果也并未超出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不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行为。
二是综合考虑涨价后的内部收益率及价格与经济价值的匹配度,涉案专利原料药初始价格系促销性价格的可能性较大,后续涨价较大可能系对促销性价格向正常价格的合理调整,仅凭价格涨幅明显高于成本涨幅尚不足以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
三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医工方存在将案外项目与涉案专利原料药销售作捆绑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难以认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原料药领域垄断案件,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不公平高价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
该案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2.“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与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托毕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托毕西公司是我国唯一具有巴曲酶注射液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先声公司)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简称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占有100%份额。
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公司拒绝与托毕西公司进行交易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
此后,江苏先声公司与托毕西公司签订2022年购销合同,但拒绝履行,导致托毕西公司自2022年4月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托毕西公司请求判令先声集团公司、江苏先声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托毕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亿元。
先声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实施地为北京,也无证据证明托毕西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拒绝交易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是拒绝交易行为所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
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认定,先声集团公司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销售原料药,使下游制剂企业因无原料药供应而停产。
由此可知,本案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对托毕西公司直接产生的结果是其作为下游制剂企业因没有原料药而停产,托毕西公司的生产工厂位于北京市,故托毕西公司因被诉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直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先声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先声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垄断行为损害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益。本案通过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对拒绝交易类垄断案件的管辖确定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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