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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42万!生产销售劣药

时间:2023-08-25人气:作者: 同茂顺

8月22日,江苏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违法事实: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盐酸阿扎司琼注射液(批号:202211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药品盐酸阿扎司琼注射液31450支(批号:20221101;规格2ml:10mg);

2.没收违法所得7130.37元;

3.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1417279.95元。

罚没款合计1424410.32元。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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