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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药企被罚100万!

时间:2023-06-10人气:作者: 蒲公英

来源:浙江药监局     整理:wangxinglai2004


2023年06月07日,浙江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杭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100万!


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罚〔202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杭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批次浙贝母(批号:220201S1,201001S3),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上述案涉药品为劣药。案涉浙贝母的货值金额共计97121.9元,违法所得共计71553.58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浙贝母(批号:220201S1)325.39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553.58元(大写:柒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伍角捌分);
3.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97121.9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十倍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

往期新闻

01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2〕52号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9日本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抽检核查函(赣药核〔2022〕1号)及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20211101)【含量测定】对乙酰氨基酚不符合规定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5月30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2年6月13日本局再次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抽检核查函(赣药核〔2022〕16号)及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20201206)【含量测定】对乙酰氨基酚不符合规定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7月22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FY20220010),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生产了批号为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4646盒,留样6盒入库24640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46816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405盒。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违法所得为40346.50元货值金额为46816.00元。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生产了批号为2020120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3000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5610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52盒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违法所得为56011.60元,货值金额为56100元
你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两批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违法所得为96358.10元货值金额为102916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1.没收批号2020120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52盒、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405盒
2.没收违法所得96358.1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308748.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405106.10元

02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6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8日本局收到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连翘(批号:220401)【含量测定】连翘苷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连翘应为劣药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生产了批号为220401连翘30.5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11元/kg销售总金额3385.50元。
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连翘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3385.5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385.5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3385.50元

03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5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5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函》(桂药监函〔2022〕704号)及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杜仲(盐杜仲)(批号:22072320)【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杜仲(盐杜仲)应为劣药2022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112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7.8~34元/kg销售总金额3582.6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4kg
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杜仲(盐杜仲)的违法所得为2445.70元,货值金额为3582.6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1.没收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34kg
2.没收违法所得2445.7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2445.70元

04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3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31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省抽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延胡索(醋延胡索)(批号:210202)【检查】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延胡索(醋延胡索)应为劣药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371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30~60元/kg销售总金额1439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6kg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延胡索(醋延胡索)的违法所得为13166元,货值金额为1439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1.没收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36kg
2.没收违法所得13166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63166元

05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2号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5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当归相关线索的函》及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当归(批号:211003)【检查】33类禁用农药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当归应为劣药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验2022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11003当归465.50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67~86元/kg销售总金额39418.06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当归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39418.06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9418.06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9418.06元

06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1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6日本局收到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告知函》(田市监函〔2022〕45号)及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批号:190401)【含量测定】游离蒽醌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上述制何首乌应为劣药。
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验。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190401制何首乌176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8~62元/kg销售总金额6358.5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制何首乌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6358.5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358.5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19075.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54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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