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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40余万!法人、行政部经理没收所获并禁业。购进无资质饮片,并销售无资质诊所

时间:2023-02-18人气:作者: 同茂顺

▍来源:同茂顺  整理:百合

2月15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5期,总第106期)

重庆璟兴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重庆璟兴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当事人数次从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游动商贩手中购进标示为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并销售给无资质从事诊疗行为的曾**处。经监督抽验,其中210401批党参片为劣药,201201批麦冬为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对重庆璟兴医药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4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5248.5元、责令停业整顿、罚款353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王*: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5000元、罚款1050元;
3.对行政部经理王**: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24500元、罚款735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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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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