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复】药品上市后相关变更
时间:2023-09-04人气:作者: 蒲公英
1、针对小容量注射剂,在研究过程中未刻意设计硅胶管(如高精度硅胶泵管、铂金硫化硅胶管)的重复使用次数,仅进行了3批工艺时长的研究,而该硅胶管能够耐受的批次数远不止3批。1.1 注册申报后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如果变更该重复使用次数,拟从3次增加到60次。该类变更属于中等变更,还是属于微小变更,需要哪些配套的研究工作。2、针对最终灭菌的小容量注射液,其原料药的内控标准为供应商的注册标准和现行有效的中国药典,其中现行有效的中国药典已经不收载味道、引湿性等性状项目。 2.1 在原料药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制剂企业拟删除该原料内控标准中“性状”下的部分项目,如味道、引湿性。此时这类原料内控标准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还是属于中等变更或者微小变更。 2.2 实际检测时,发现原料药注册标准的引湿性性状从“有”变成“略有”或“无”,如果使用该原料药继续生产对应的小容量注射液,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2.3 药品的注册标准是否必须为(YBH***)样式?在2002年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国家药监局核发的执行标准往往是该时期有效的中国药典或局(部)颁标准,这些形式的标准能够认定为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吗?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变更情形在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在此基础上若持有人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可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研究验证资料,向我局药品注册处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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