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紫贵庄园8号楼1至2层06。
法定代表人:陈桂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添福,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二龙,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为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二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491民初172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茶为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添福、被上诉人方二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京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茶为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方二龙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方二龙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方二龙偷换概念将涉案商品拆分成“外包装”和“内包装”,并借口称“涉案商品标识的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储存方法、生产商地址,材质为不透气材质,不符合GB/T31751,GB/T30375标准”。事实上,所涉产品并无内外包装之分,涉案商品透气好且符合GB/T30375标准,线下实体店也这样销售,无“外包装”之说。由于涉案商品是由京东仓库保管并直接发货配送,所以我公司按京东公司要求提前用防水防异昧的密封袋套好,以便京东公司能直接发货。所以,在完整的产品上套个防水袋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使产品在京东仓库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更健康安全。因此,所涉产品符合紧压白茶标准对包装、库存、贮存和运输的要求。方二龙所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主张退货退款”理由不成立。2.一审法院认为“所涉商品产品标准号为GB/T317512015,按照该标准的分类,每种产品均不分等级,然而涉案商品标注产品等级为一级,故涉案商品存在标签瑕疵”。事实上,GB/T31751-2015紧压白茶的标准是“规定了紧压白茶的定义、分类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己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精神,GB/T31751-2015不要求分等级意味着可以不分等级,但并不影响企业加强标准增加企业等级,即所涉商品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体现企业产品质量追求而标注等级,系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11月1日更新发布的白茶国家标准GB/T22291-2017反而明确将白茶贡眉的等级分为特级和一二三级。因此,所涉商品标签是彰显了我公司更加负责任、更细致、更有前瞻性的服务意识,不应成为索赔退货的借口;方二龙于2018年2月至3月通过京东平台多次购买产品,鉴于方二龙是“专业人士”多次购买白茶后以标签问题起诉,其在初次收货后如果确因瑕疵需要退货,完全可以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下通过京东平台或卖家提出申请,我公司作为在营的商家也会考虑办理退货。但方二龙却是2021年2月23日才以包装为由起诉索赔,而此时我公司在京东的专营店已经不复存在。方二龙在我公司终止经营后以“瑕疵”提出退货索赔,却拿不出“质量不合格”的证明,这也超过了平台和卖家的售后退货服务期限、权利和售后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所涉商品并非“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商品”,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退货的义务;方二龙从买产品至今己持有商品超过了4年。众所周知,茶叶是特殊商品,品质与贮存环境有很大关系,方二龙如无法举证其产品保存完好完整、无异味无受潮变质,一审更不应直接判定为其办理退款退货,如果只考虑消费者无期限退货,不考虑特殊商品的贮存变质问题,也不合情理。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方二龙是“职业打假”而非正常消费者,可查的判决文书约40篇,一审法院也查明,“方二龙曾起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在京东商城购买的白茶外包装标识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赔偿。根据2022年9月国家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文精神,“恶意索赔”被纳入“涉网黑恶犯罪”,应给予打击。
方二龙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茶为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京东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方二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茶为媒公司退还我货款14760元;二、判令茶为媒公司赔偿我1元;三、茶为媒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四、京东公司对诉讼请求二、三承担连带责任;五、茶为媒公司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二龙在京东平台上茶为媒公司经营的“茶为媒专营店”中多次购买商品“茶为媒联盟茗茶白茶福鼎贡眉狗年生肖贺岁茶年货收藏念想茶叶礼物300g”(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具体情况分别为:2018年2月26日购买涉案商品20件,订单号71593xxxx,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实际付款3600元;2018年2月26日购买涉案商品1件,订单号72563xxxx,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实际付款180元;2018年2月26日购买涉案商品1件,订单号71597xxxx,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实际付款180元;2018年2月27日购买涉案商品30件,订单号72597xxxx,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实际付款5400元;2018年3月2日购买涉案商品30件,订单号72680xxxx,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实际付款5400元。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识内容为:品名:念想*贡眉(紧压茶);配料:福鼎白茶;净含量300g;等级:一级;品牌:茶为媒联盟;产地:福建福鼎;日期:见内包装;保质期:在符合标准条件下长期保存;生产许可证:SC11435098200758;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商:福鼎长品白茶有限公司;出品商: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商品内包装上标识内容为:品名:贡眉(紧压茶);配料:福鼎白茶;等级:一级;净含量300g;原产地:福建宁德市福鼎;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许可证号:SC11435098200758;出品商: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010—5180****;生产商:福鼎长品白茶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后坑自然村666号;贮存方法:常温、避光、阴凉干燥处;保质期: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可适宜长期保存;制茶日期:2017年4月10日;出厂日期:2017年10月31日。方二龙提交了手机短信截图,显示京东披露茶为媒专营店的公司名称为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方二龙提交了两张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均为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时间均为2021年3月23日,发票号码后四位分别为6648、6649,金额分别为9000元、5940元。茶为媒公司提交了京东平台上的茶为媒专营店后台截图,显示2021年1月15日关店,并主张方二龙起诉距订单发生时间已超过3年。庭审中,方二龙明确表示其认为应当依据外包装标签内容来判断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商品标识的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储存方法、生产商地址,标注虚假产品质量等级,材质为不透气材质,因此不符合GB/T31751、GB/T30375标准,并且,其表示,即使认为以内包装标签来认定,内标签的贮存方式没有标注“无异气味”,不符合GB/T30375标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主张退货退款。另查,方二龙曾起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在京东商城购买的白茶外包装标识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方二龙于京东商城上茶为媒公司经营的茶为媒专营店购买涉案商品,其与茶为媒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茶为媒公司主张方二龙起诉距订单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方二龙于2021年2月23日在本院进行起诉,即使以方二龙下单之日起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节点,方二龙最早下单的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因此,方二龙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标准代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涉案商品系食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标明其产品标准号为GB/T31751-2015,按照该标准的分类,每种产品均不分等级,然而涉案商品标注产品等级为一级,故涉案商品存在标签瑕疵。方二龙要求茶为媒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方二龙主张茶为媒公司赔偿方二龙1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中,现已查明方二龙曾多次在京东商城购买白茶产品后以外包装标识存在问题起诉索赔,可见其对白茶类商品的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消费者,类似的商品瑕疵和缺陷已不足以对其形成误导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也未提交其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综上,对方二龙有关1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京东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情形以及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方二龙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连带退货退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方二龙主张茶为媒公司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一般情况下一方返还原物之前另一方仅须返还价款,无需支付利息或损失,因此,在已经对方二龙退货退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对方二龙要求茶为媒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二龙购物款14760元,原告方二龙同时向被告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茶为媒联盟茗茶白茶福鼎贡眉狗年生肖贺岁茶年货收藏念想茶叶礼物300g”82件(如不能退还按购买价折抵);二、驳回原告方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方二龙在京东商城平台向茶为媒公司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案情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茶为媒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审法院判决茶为媒公司向方二龙退还货款、方二龙向茶为媒公司退还涉案商品以及驳回方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茶为媒公司在出售的涉案紧压白茶的内包装中除标注贡眉(紧压茶)、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等信息外,还标注了等级为一级,按照GB/T31751-2015规定,紧压白茶根据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紧压白毫银针、紧压白牡丹、紧压贡眉和紧压寿眉四种产品,每种产品均不分等级,但茶为媒公司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故一审法院判决方二龙向茶为媒公司退还涉案茶叶、茶为媒公司向方二龙退还购物款并无不当;
关于茶为媒公司认为涉案商品应适用GB/T22291-2017国家标准的意见,因GB/T22291-2017国家标准替代的是GB/T22291-2008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的是白茶,并非紧压白茶,故对茶为媒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方二龙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茶叶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且涉案茶叶标签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该茶叶的安全贮存、安全食用等方面进行认定。同时,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方二龙曾在不同网络店铺多次购买商品并索赔诉讼,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方二龙在明知涉案茶叶标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分批购买,不存在被误导的情况。故方二龙要求茶为媒公司和京东公司给予其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所作驳回方二龙该项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茶为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茶为媒(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小虎
审 判 员 杨晋东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赵迎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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