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信用评价的时间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对工作滞后的要督促加快办理,对处置失当的要及时纠偏。
此外,通知还要求信用评价不能仅仅处罚到配送企业,必须穿透到生产企业。通知表示,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及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疗保障局复核同意后办结。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备案。同时,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
(来源:国家医保局/趣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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