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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11-06人气:作者: 同茂顺

11月3日,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指导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促进《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安徽落地实施,以实际行动助企纾困,帮助持有人解决实际困难,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组织制定《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3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417,邮政编码:230051;
    联系人:刁国龙,联系电话:62999242,电子邮箱:ypjg0551@163.com。


附件1: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附件1 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内容

落实举措(不限于此)

责任依据

一、总体要求

1

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VP)第三条

2

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

GVP第四条

3

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

GVP第五条

二、质量管理

4

药物警戒体系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

GVP第六条

5

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

质量目标:如,满足法规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促进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最终保护患者和公众健康

GVP第七条

6

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

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GVP第八条

7

质量控制指标具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的及时率,严重报告和一般报告可以分别制定,以每月及时上报率为质控指标,例如≥N%的及时上报率。
2、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安全性更新报告及其他报告﹐包括DSUR,PSUR/PBRER 以及其他安全性更新和总结报告的准时提交率。例如,要求及时上报率N%。
3、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信号检测的及时率、信号评价的及时率。例如,要求按季度检测信号,信号检测工作完成率≥N%;要求检出信号及时处理,及时完成率≥N%。
4、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率。例如,至少每年进行更新,或如期间发生重大变动三个月内及时更新率≥N%。
5、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计划,及是否按要求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如适用),关闭或更新等。例如,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计划,及按相关要求执行的完成率≥N%。
6、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制定的完成率,人员培训完成率。例如,是否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是否包含了培训效果评估;人员培训按时完成率≥N%。

GVP第九条

8

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

内审需独立、系统、全面,内审前应制定审核方案,方案可包括内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标准、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GVP第十一条

9

内审前制定审核方案,并确保内审记录完整。

内审记录应完整,可包括审核日期、审核内容、审核发现问题、签字确认等。

GVP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0

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

对于内审发现的问题应进行风险分析,并确立缺陷风险等级,如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GVP第十四条

三、机构人员与资源

11

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并确保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满足要求。

药品安全委员会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包括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医学等部门负责人。

GVP第十九条、二十条

12

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清晰、合理,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

明确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如:组织对死亡事件、聚集性不良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等的调查、处置;根据调查、处置和风险研判控制决策,包括暂停生产、暂停销售、召回、改进工艺、修订说明书、发布公告、撤市等。

GVP第二十条

13

药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1、工作机制,如会议制度、报告制度、表决机制等,通过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保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的履行。2、工作程序,如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程序、重要文件审核程序等。3、工作记录,如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

GVP第二十条

14

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明确药物警戒部门的职责。

如:明确岗位设置、岗位需求、岗位职责、各岗位专职人员数量

GVP第十九条

15

明确药物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职责。

如:药物研发部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相关工作;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的制定、实施等工作。注册部门:向药物警戒部门提供上市前产品信息、产品上市后注册批件、说明书、质量标准等。生产部门:生产过程调查,提供调查资料;提供生产过程数据等。质量部门:产品质量调查,提供调查资料;留样/市场产品的检验等。销售部门: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不良反应事件的临床调查协助;提供销量数据等。市场部门:指导临床安全用药;安全用药信息的传递与沟通;协助药物警戒计划的实施

GVP第二十二条

16

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予以合理组织、协调,保证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及质量目标的实现

/

GVP第二十三条

17

保证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务、专业背景、资质和工作经历符合相关要求,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有变更是否及时更新。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GVP第二十四条

18

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全面、清晰、合理。

除GVP第二十五条明确的职责外还应明确其以下职责:审核或批准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批准同意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GVP第二十五条

19

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

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

GVP第二十六条

20

制定年度药物警戒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培训并进行培训评估。

1、培训记录:可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及签到表、培训材料(教材、法规、文件、PPT等)、授课老师及课时、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都需存档进行管理。2、培训效果评估:可采用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相关负责人评价等模式,对培训进行考核。

GVP第二十七条

21

确保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均接受了培训,培训内容合理,与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1、参与人员:包括药品安全委员会、药物警戒部门及其他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相关部门人员。2、培训类型:包括内部培训(如新员工培训或转岗培训、岗位培训)和外部培训。3、培训内容包括数据库和信息化系统的使用、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评价与处置、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相关术语的使用、信号的检测与评估、风险控制等

GVP第二十八条

22

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

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如国际通用的MedDRA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

GVP第二十九条

23

对设备与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药物警戒信息化系统要求参照GVP第三十条

GVP第三十一条

四、文件记录

24

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

应当覆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等。

GVP第一百条

25

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按照规程执行。

/

GVP第一百零一条 

26

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


GVP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27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主文件及时更新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

参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

GVP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28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参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

GVP第一百零六条

29

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有记录。

关键性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如:质量管理、内部审核、组织机构、人员与培训、设备和资源、信息收集、报告评价与处置、报告提交、信号检测、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划、文件记录和数据管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等。

GVP第一百零七条 

30

确保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GVP第一百一十二条

31

药物警戒数据和记录保存年限符合要求。

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10年,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

GVP第一百一十三条

32

确保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符合GVP要求。

对于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持有人应当概述委托内容、受托单位、合同/协议期限与双方职责等。

GVP第一百一十四条 

33

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获取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

/

GVP第一百一十五条

五、委托管理

34

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确保委托双方工作职责清晰、机制合理、衔接顺畅,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

/

GVP第十五条

35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应考察受托方的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双方签订协议或在集团内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符合相关要求。

参照《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GVP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6

对受托方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及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建议持有人将药物警戒委托工作纳入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考核评定委托事项,必要时对受托方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可要求受托方对药物警戒相关工作进行纠正和预防,确保药物警戒工作持续符合要求。

GVP第十八条

37

按时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产品信息和登记药物警戒负责人,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新。

/

GVP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六、监测与报告

38

建立自主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参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GVP第三十二条

39

信息收集途径和方法全面、畅通、有效;收集途径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学术文献、上市后研究、数据收集项目、相关网站等。

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GVP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40

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信息收集应当尽可能全面,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客观。

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

GVP第四十条 

41

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按要求上报。

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

GVP第四十条 

42

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GVP第四十一条

43

对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含死亡病例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及时进行随访,有随访记录。

随访的优先顺序为:(1)新的且严重不良反应病例;(2)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3)新的且非严重不良反应病例。

GVP第四十二条 

44

确保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性、预期性、关联性评价科学、合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导原则,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参考标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GVP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45

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合规。

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

GVP第四十六条

46

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合规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非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30日。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提交。
报告时限的起始日期为持有人首次获知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

GVP第四十九条 

47

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在境外因安全性原因被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及时报告。

如因药品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GVP第五十一条

48

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

/

GVP第五十五条

49

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号检测的方法和频率科学、适当。

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科学、有效的信号检测方法。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信号检测频率,对于新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

GVP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50

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号判定原则合理。

/

GVP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51

对检测出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号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合理评价意见。

/

GVP第六十条

52

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

GVP第六十一条

53

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有风险评估的记录或报告。

风险评估记录或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风险概述、原因、过程、结果、风险管理建议等。

GVP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

54

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全面、科学,并提出合理的评估意见。

/

GVP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

55

按要求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进行报告。

/

GVP第六十八条

56

根据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

/

GVP第七十一条

57

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制定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由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

/

GVP第七十五条

58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格式和内容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有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需根据《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进行撰写,该规范规定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需要包括的11部分具体内容。持有人也可以提交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PBRER)代替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其撰写格式和递交要求应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相关指导原则。

GVP第七十九条

59

按规定的频率和时限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GVP第八十条

60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数据覆盖期应当完整、连续。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数据汇总时间以首次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也可以该药物全球首个获得上市批准日期(即国际诞生日)为起点计。

GVP第八十一条

61

对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时处理或按要求回应。

/

GVP第八十三条

七、风险控制

6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

GVP第六十六条

63

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修订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改变药品包装规格,改变药品管理状态等。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和教育、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患者登记等。需要紧急控制的,可采取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措施。当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GVP第八十七条

64

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

GVP第九十条

65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并根据风险认知的变化及时更新。

/

GVP第九十七条

66

药物警戒计划经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撰写要求。

药物警戒计划包括药品安全性概述、药物警戒活动,并对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时间周期等进行描述。(1)药品安全性概述:主要描述药品的重要已识别风险、重要潜在风险和缺失信息等安全性特征,可参照ICH E2E指导原则中药品安全性章节要求撰写。(2)药物警戒活动:简述除不良反应报告和信号检测之外的常规药物警戒活动,如针对特殊不良事件随访问卷等;以及持有人开展的特殊药物警戒活动,如非临床、临床或流行病学研究(干预性或非干预性)。药物警戒计划中需详细记录开展活动的目的,如是为了阐述哪个或者哪类风险。(3)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实施时间周期:简述持有人针对产品安全风险所采取的常规风险管理措施和特殊风险管理措施。

GVP第九十八、九十九条


附件2 起草说明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2021年,国家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这是药品管理法确立我国实施药物警戒制度以来,首个有关持有人实施药物警戒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促进GVP在安徽落地实施,以实际行动助企纾困,帮助持有人解决实际困难,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组织制定《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清单”)。

主任责任清单共66条,主要依据为《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此外还参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等有关指导原则。

本清单对药物警戒体系建设、药物警戒活动的一些事项作了举例说明,仅提供参考,不做强制要求。企业可参考本主体责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流程、标准和指标等,对GVP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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