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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原料药再注册管理,分情形予以一定过渡期

时间:2023-10-13人气:作者: 医药经济报

今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化学原料药管理,促进原料药产业发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批准通知书有效期5年 

我国是化学原料药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原料药的质量决定着药品的质量。据国家药监局的药品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1606家原料药生产企业。另据行业数据显示,中国当前能够生产约1650个品种的化学原料药,产能约占全球约30%,其中,为数不少的原料药和中间体品种在全球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据悉,为优化化学原料药管理,2017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企业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登记资料,获得登记号并公示化学原料药基本信息,供制剂企业选用,待关联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2019年12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化学原料药实施审批制,其登记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7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化学原料药审评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

今日发布的《公告》明确,化学原料药按照药品管理,其登记注册、补充申请及再注册申请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审评审批。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为化学原料药实际生产企业,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登记。

《公告》规定:化学原料药登记后,经关联审评或单独审评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该批准通知书与原核发的化学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均为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审评不通过的,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对于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要求转入登记平台的化学原料药,已有药品批准文号(包括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下同)的,不再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化学原料药名称、注册标准编号、化学原料药有效期、生产企业、生产地址、通知书有效期等信息。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再注册设置过渡期 

《公告》明确,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由属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再注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开展再注册。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基于原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再注册;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已通过审评审批标识为“A”的化学原料药,基于发放的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进行再注册。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药品批准文号或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审中心)申请再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给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制剂选用未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研究资料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的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通过后,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随关联制剂一起完成。

据悉,为有序开展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工作,国家药监局按不同情形设置了一定过渡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按照公告的第五项规定申请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登记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局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间,登记人可以对化学原料药上市后变更申报补充申请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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