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药审中心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在申报事项审查要点的第4点需要重点注意。当中规定,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若这项规定后续真的实施,对很多没专利限制的老品种而言,算是一个利好,避免过度的市场竞争。
据了解,此次修订思路及内容如下:
本《受理指南》在2017年第148号通告基础上,融合原有的两个附件,归纳散落在各法规文件中关于申报事项、参比制剂、稳定性、临床资料等审查要点,简化申报资料基本形式要求,删除GMP证书等不再适用的内容,并根据药品注册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的格式体例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受理部门
根据《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第九条,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已上市化学药品中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评审批的仿制药。资料接收/受理部门明确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汇总申请人关注的问题,在“形式审查要点”模块下加设“申报事项审查要点”章节,涵盖参比制剂的选择、变更申请的合并及延期评价申请等内容。
(四)申请表和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基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及药品注册-一致性评价申请表填表说明等文件的要求,调整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如参比制剂信息、原辅包证明、研究机构资质、稳定性试验数据及临床研究报告等内容。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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