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方碧陶
近日,黑龙江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告》,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告》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省级牵头抓总,市(地)、县(区)级抓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将各地推动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纳入全省药品安全综合考评体系,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通告》明确,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同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切实做好质量内控和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引导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实现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
在监管方式方面,《通告》提出引用数字化手段,依托已纳入黑龙江中药材生产“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龙药云”数字平台对中药材生产企业从种养殖、采收、加工开展全过程指导,对其产出的中药材逐步实行赋码追溯管理;加强对中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中药材采购验收等情况纳入重点,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GAP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生产延伸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公开监管处罚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监管,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及采购行为,加强趁鲜切制质量管理,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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