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信息交易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行业资讯

湖北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注册服务,青海扎实推进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内蒙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正负面清单出台

时间:2023-09-04人气:作者: 医药经济报

01湖北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注册服务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湖北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率,促进湖北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药监局决定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服务工作。

一、开辟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

自2023年9月开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办一次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小课堂”针对医疗器械企业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办理流程、临床评价、技术审评、检验检测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审批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人员现场答疑。企业应事先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小课堂”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说明拟申请注册产品情况、需要学习的内容和解答的问题等,并于课前一周将《报名表》发送到邮箱hbfdamd@163.com,邮件主题注明企业名称和“小课堂”。

二、举办医疗器械注册“大讲堂”

省局每季度组织举办一期医疗器械注册“大讲堂”,邀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器审中心、标管中心等单位专家,就医疗器械注册某一方面内容进行专题授课和讲解,帮助企业加深对医疗器械注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产品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率。

三、开展“面对面”指导

省局通过各地市场局、省局分局、医疗器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收集辖区企业在产品注册申报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相关方面要求,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相关专家深入园区和企业,面对面地指导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注册申报。

四、开展“点对点”服务

对纳入国家和我省创新、优先以及应急审批通道的产品,省局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点对点”服务的方式,提前介入,会同企业研究解决产品注册申报、临床试验方案、检验检测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加强与国家局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五、实行全天候答疑

省局设立医疗器械注册服务专线电话(027-87111522,87111553),并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开辟“企业呼声”在线咨询服务专栏。对通过电话或在服务专栏提出疑问和服务需求的,省局将安排专人答疑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02青海省药品监管局扎实推进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为进一步落实省药品监管局党组关于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部署会精神,推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医疗器械工作组按照《青海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前期印发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明确季度重点事项,扎实推进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
自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医疗器械工作组按照省局党组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组织医疗器械检查员,组成六个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全省24家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项目检查。重点打击整治无证生产、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更好地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
截止目前,实现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全覆盖检查,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査覆盖率达到100%,直至整改到位。共检查企业和使用单位4494家次,出动执法人11719人次,排查出风险隐患111个,已消除风险隐104个,约谈企业40 家,责令整改147家,暂停生产活动1家,注销生产许可企业1家,注销生产备案企业1家。 

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用心用力用情开展好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筑牢全生命周期监管防线。 

03内蒙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正负面清单出台

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等4个清单。
《清单》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为框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8个部门规章以及部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梳理,聚焦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两个关键环节,分别对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围绕总体要求、变更延续、质量报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不良事件和再评价、产品召回等方面,列明了65项义务性规定及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则分别列明了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环节的30项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清单》的发布,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便于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质量管理要求,从而推动企业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对进一步压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全区医疗器械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04黑龙江公开征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八批)》意见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八批30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省标(公示稿)拟定工作。为确保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相关单位来函反馈并加盖公章,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郑建军
联系电话:0451-88313116
电子邮箱:423575947@qq.com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

附件: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第八批)正文.zip

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第八批)目录(30个)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八角茴香配方颗粒

16

谷精草配方颗粒

2

鳖甲配方颗粒

17

海藻(羊栖菜)配方颗粒

3

芦荟(库拉索芦荟)配方颗粒

18

槐花炭(槐花)配方颗粒

4

绿豆配方颗粒

19

姜草果仁配方颗粒

5

桂枝配方颗粒

20

牡丹皮配方颗粒

6

鸡内金配方颗粒

21

茜草炭配方颗粒

7

马齿苋配方颗粒

22

油松节(油松)配方颗粒

8

木瓜配方颗粒

23

制白附子配方颗粒

9

千年健配方颗粒

24

苎麻根配方颗粒

10

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

25

大豆黄卷配方颗粒

11

锁阳配方颗粒

26

冬凌草配方颗粒

12

银柴胡配方颗粒  

27

鸡骨草配方颗粒

13

降香配方颗粒

28

酒豨莶草(豨莶)配方颗粒

14

白药子配方颗粒

29

藕节配方颗粒

15

浮小麦配方颗粒

30

藕节炭配方颗粒


标签:

【免责声明】

1.“高鹏说药材”致力于提供中药行业各类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高鹏说药材”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平台联系。

3.“高鹏说药材”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交易及或医疗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高鹏说药材”内容发生偏差,我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高鹏说药材”各类带“原创”标识的资讯,享有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本网站协议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进行发布;经本网协议授权的转载或引用,必须注明“来源:高鹏说药材(www.gpsyc.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