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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罚没539万!原因?

时间:2023-08-10人气:作者: 同茂顺
8月2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药监局按照“铸忠诚、惠民生,严监管、保安全,强服务、促发展,提能力、创一流”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我省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八:吴某娟、朱某玲、方某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5月12日云霄县局收到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关于吴某娟、朱某玲、方某华等3名当事人涉嫌通过微信销售咳喘散三起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经查,当事人吴某娟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先后从朱某玲、方某华等人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156692.5元。当事人朱某玲自2018年11月28日开始,先后从康某娇、康某城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给吴某娟、方某华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59687.5元。当事人方某华自2019年3月份开始,先后从朱某玲、康某娇、康某城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60600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及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行为违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发生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的规定,发生于2019年12月1日之后的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二条,《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吴某娟没收违法所得156692.5元,罚款2111512.5元。罚没款合计2268205元;2、给予朱某玲没收违法所得59687.5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59687.5元;3、给予方某华没收违法所得60600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60600元。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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