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售不合格药品“地骨皮”等,3家药企被处罚!
时间:2023-08-01人气:作者: 药博园

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泸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骨皮”(批号:220104-1),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202340127),【检查】项下“总灰分”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乌兰浩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味清浊丸”(批号:2109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ZC202303961),【检查】项下“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83.06元;
2、没收“五味清浊丸”159盒。 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受委托单位)山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北京**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204、规格:1.5g),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GS2023YG00359),【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D3”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碳酸钙D3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生素D3”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9盒,实际销售产品进价为376.2元,实际销售产品收入为396元,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19.8元。 经检验“维生素D3”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碳酸钙D3颗粒(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来源: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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