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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396万!没收违法生产劣药175盒!

时间:2023-01-11人气:作者: 同茂顺

▍来源:同茂顺  整理:百合

1月1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麝珠明)

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装量差异”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12372004及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2021B00342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生产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劣药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75盒;
罚没款合计3964410元。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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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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