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使用药品安全有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松堂国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苦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
经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玉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1.“高鹏说药材”致力于提供中药行业各类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高鹏说药材”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平台联系。
3.“高鹏说药材”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交易及或医疗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高鹏说药材”内容发生偏差,我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高鹏说药材”各类带“原创”标识的资讯,享有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本网站协议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进行发布;经本网协议授权的转载或引用,必须注明“来源:高鹏说药材(www.gpsyc.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百花农品:真药材,平价卖,守护千年药香
在中药材电商市场蓬勃发展的当下,乱象丛生:染色虫草、硫磺枸杞...(1080 )人阅读时间:2025-02-27破茧重生:民间中医的千年传承亟需政策松绑!
中医,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数千年来以“简、便、验、廉”的特点...(926 )人阅读时间:2025-02-25理性看待民间中医的作用:传承与困境中的“高手在民间”
中医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其生命力不仅存在于现代医疗体系内,更...(894 )人阅读时间:2025-02-24让真药材回归百姓家——守护中药生态,百花农品与您同行!
中药,是中国人代代相传的健康密码,承载着“治未病”的智慧与自...(1025 )人阅读时间: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