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各省市挂网药品的信息并不互通,没有统一的药品挂网信息平台。各家药企只能在当地招聘员工,依靠企业内部渠道“四处打听”降价政策和挂网签约情况,与负责药品招采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这些员工还要及时掌握其他地区的降价信息,保证实施与本地联动。
即便如此,一家在全国铺货的药企也不能保证挂网药品价格在各地实时联动,遵守“最低价”中标的原则。同一种药省与省之间不合理的价格差,损害的是医院、患者、企业和政府的多方利益。
12月20日,江苏省医保局公布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而此次江苏省正式发文,意味在医保局对挂网药品的价格治理工作已经正式进入了常态化。
01
全国统一药品大市场即将建立
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国家医保局的《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就在医药圈流出。对比江苏省药价治理的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医保局价格治理文件,发现其中有颇多相通之处。
值得关注的是,在药价治理期间,已挂药品撤网申请被暂停。征求意见稿表示,除医保部门主动发起的对高于国家联采办制定的集采红线价、挂网价格治理、产品质量问题、信用评价等撤网外,原则上暂停受理已挂网药品撤网申请。
药价的严格管控必须全面提上日程了。据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群体实行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的、与规模效应规律相背的,按照国家对于信用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同一药品不同渠道的价格有较大差异。比如,零售和院内价格差异过大,药企给不出合理的理由,那么这个价差就会被认为不合理,会被信用评价,对药企产生负面影响。
这对同时在院内、院外销售的药品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如果以底价、大比例的折扣给零售渠道的话,如果限定零售的价格,采取所谓的“控销”,那么有可能被判定为垄断,而如果不限定零售渠道的价格,就很难把控零售的价格,这会冲击院内价格。
02
保留历史价格,想涨价必须有理由
挂网药品的“交易价格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挂网药品连续 2年或2年以上,在省阳光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交易价格状态转入“不活跃区”。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平台前端不显示、原则上不作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
保留在“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平台前端显示,面向医疗机构公开并作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不活跃区”价格仍属有效的挂网价格,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在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转入“活跃区”。即,只要有采购且发生实际交易,自动转入“活跃区”。
虽然撤网被暂停了,但药价分区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缓冲,只要2年或者2年以上没有交易,就会被转入不活跃区,不被价格联动采集。而保留在不活跃区,对于医保等管理部门来说,仍保留了历史价格,一旦药企想涨价时,就可以翻出历史价格来,要求药企提供涨价的合理理由。
笔者的这种猜测并非空穴来风。对于出现的涨价行为,征求意见稿都要求必须给出理由:
急抢救药如未在任一省份挂网的,应提交详细的成本构成,说明每项成本要素和价格合理性等。
03
不实施预警
对于挂网药品的价格,征求意见稿要求,未过评药品不得超过评、原研等药品挂网价,已过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一质量层次已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价格中位数,同一质量层次已挂网药品数量不足以计算中位数的,应不高于同一质量层次挂网价格的低值。
江苏省价格预警制度备受行业关注,按照此前江苏省公布的预警管理制度,预警是一种影响医院药品采购的制度,根据预警级别执行不同预警措施。征求意见稿表示,除了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和过评仿制药以外,医保部门对阳光挂网药品实施价格预警管理,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价格预警基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已挂网品种。同品种(指同一通用名、同一医保合并归类剂型下同)所有挂网药品,以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同品种挂网药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的最高价为价格预警基准。
(二)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未挂网品种。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省阳光采购平台已挂网同品种药品平均价、中位价两者低值的1.8倍为价格预警基准,每年初进行定期调整。
(三)撤网后重新挂网药品。已撤网药品的同企业同品种药品重新挂网的,以撤网前价格的1.8倍为价格预警基准,且不得高于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预警基准。
(四)调出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以同品种调出短缺药品清单时中位价、平均价两者的低值为价格预警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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