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省药监局制定《江西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量化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xsypjyc@126.com,或将书面意见建议寄至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友利 电话:88121017
省局药品经营处
2023年12月11日
第四条 省局负责制定本办法,对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制定《江西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见附件),设置责任意识、监督管理、社会影响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根据监管实际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每年评定一次。以当年度12月25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在评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定,在此期间的评定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
第九条 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可能影响到分级结果的,企业可以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省药监局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条 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结果的综合运用,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和监管频次等。
第十一条 省局依据上述原则实施量化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对企业按量化分级、分类信息,采取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企业自查等多种手段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 检查员中心应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附件1列出的企业各类质量安全风险指标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1 | 责任意识 | 培训教育 (10分)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责任约谈、重要会议等,扣10分 | 10 |
2 | 自查报告 (5分) | 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等自查报告,扣5分 | 5 | |
3 | 监督管理 | 变更情况 (15分) | 当年度变更情况累计积分大于8时,扣8分;大于10时,扣10分,大于12时,扣15分
| 15 |
4 | 监督检查 (40分)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监督检查缺陷项目数: 主要缺陷项0项,且一般缺陷项≤5项,企业降低一个监管类别; 主要缺陷项≤3项或一般缺陷项≤5项,不扣分; 主要缺陷项>3项或5<一般缺陷项≤9项,扣10分; 5<主要缺陷项≤9项或10<一般缺陷项≤19项,扣20分; 严重缺陷项≥1项,或主要缺陷项≥10项,或一般缺陷项≥20项,扣40分。
| 40 | |
5 | 整改(5分) |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缺陷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扣5分 | 5 | |
6 | 行政处罚 (20分) | 受到省局行政处罚一次,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扣10分;受到省局行政处罚累计二次,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扣20分 | 20 | |
7 | 受到省局行政处罚累计三次或以上;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违法行为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条情形;或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
8 | 社会影响 | 恶意行为 | 在申请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9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
10 | 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
11 | 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药品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
12 | 严重后果 | 造成重大及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
13 | 因违反药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 即时评定为一级一类 | ||
14 | 舆情处置 (5分) | 年内因药品质量引发舆情,未及时应对并采取处置措施,扣5分 | 5 | |
15 | 加分项 | 5分 | 积极参与省局组织的专项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项评估等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5分 |
内容来源: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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