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修订氯化钾注射剂、注射用磷霉素钠、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
时间:2023-08-17人气:作者: 同茂顺
▍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氯化钾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氯化钾注射剂(包括氯化钾注射液、注射用氯化钾)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氯化钾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氯化钾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包括氯化钾注射液、注射用氯化钾)上市后监测中发现本品有以下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发生率未知)心血管系统:胸部不适、胸痛、紫绀、心悸、心律失常、血压下降等。皮肤及附件:潮红、皮疹、瘙痒、红斑、多汗、皮肤反应、肿胀等。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部不适、腹痛、腹胀、腹泻、胃肠道反应等。神经精神系统:头晕、头痛、烦躁、感觉减退、震颤、抽动、精神障碍等。血管与淋巴管类:静脉炎、血管性疼痛、血管炎、血管痉挛等。三、【注意事项】项在保留现有内容基础上补充“不得静脉推注”(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建议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注射用磷霉素钠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99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注射用磷霉素钠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注射用磷霉素钠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治疗过程中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红斑、电解质失衡、注射部位反应、味觉倒错和胃肠紊乱。其他重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和白细胞减少。按照系统器官类别和不良反应发生列示不良反应。发生频率定义如下:非常常见(≥1/10)、常见(≥1/100至<1/10)、偶见(≥1/1000至<1/100)、罕见(≥1/10000至<1/1000)、非常罕见(<1/10000)和未知(无法根据现有数据进行估算)。 | | |
| | 粒细胞缺乏症(一过性)、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 |
| | |
| | |
| | |
| |
| | |
| |
| | 血清碱性磷酸酶(ALP)升高(一过性)、转氨酶(ALT,AST)升高、γ-谷氨酰转移酶(γ氨酰转)升高 |
| |
| | |
| |
| |
| | |
| |
*低钾血症可能导致全身性症状,如乏力、疲倦或水肿和/或肌肉抽搐,严重者可能导致反射减退和心律失常。高钠血症可能引起口渴、血压升高和水钠潴留(如水肿)(见注意事项),严重者可能会导致意识模糊、反射亢进、惊厥发作和昏迷。我国上市后监测中发现本品还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发生率未知):胃肠系统:腹痛、腹胀、腹部不适、口干、口唇麻木、胃食管反流病。全身及给药部位反应:胸部不适、发热、水肿、注射部位反应,包括疼痛、肿胀、皮疹、瘙痒等。呼吸系统:呼吸困难、窒息感、呼吸急促、咳嗽、喉水肿、哮喘发作。心血管系统:心悸、心动过速、潮红、苍白、发绀、血管性疼痛、低血压。眼部:眼睑水肿、眼眶周围水肿、视觉损害、视物模糊、结膜充血。其他:斑丘疹、多汗、眩晕、耳鸣、食欲减退、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贫血、抽动、烦躁不安。1. 本品静脉滴注速度宜缓慢,每次静脉滴注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2. 肝、肾功能减退者慎用。应用较大剂量时应监测肝功能。在体外,已经发现磷霉素可以快速筛选耐药突变体。在临床研究中,单独静脉给予磷霉素与选择性耐药有关。建议尽可能将磷霉素联合其他抗菌药物使用,以降低选择性耐药的风险。磷霉素治疗期间可能会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如果发生此类反应,应立即停药,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治措施。几乎使用所有抗菌药(包括本品)时均有报告显示艰难梭菌相关性腹泻(CDAD),严重程度为轻度腹泻至致死性肠炎。使用抗菌药治疗改变了结肠的正常菌群,导致艰难梭菌过度生长。艰难梭菌产生毒素A和B,导致CDAD的发生。艰难梭菌菌株产生的剧毒素导致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由于这些感染是抗微生物药治疗难以治愈的,可能需要行结肠切除术。使用抗生素后出现腹泻的患者必须考虑CDAD。详细的病史是必要的,因为报告CDAD在给予抗菌药后2个月内发生。如果怀疑或确定为CDAD,正在使用的不直接针对艰难梭菌的抗生素需停止使用。对艰难梭菌应给予适当的体液和电解质调节,蛋白质补充、针对艰难梭菌的抗生素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手术评估。1克磷霉素(相当于1.32克磷霉素二钠)含有14 mmol(320 mg)钠,相当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成人每日最大摄入量2克钠的16%。在开始治疗前应评估高钠血症和水钠潴留的风险,尤其是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或伴有肾病综合征、肝硬化、高血压、醛固酮增多症、肺水肿或低蛋白血症的患者。对于接受磷霉素治疗(尤其是长期治疗)的患者,应定期监测其血钠和血钾水平。治疗期间建议低钠饮食,也可以考虑延长输注时长和/或减少单次使用剂量(同时增加给药频次)。在使用磷霉素静脉注射的患者中,有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粒细胞缺乏症的情况,因此应定期监测白细胞计数,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00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包括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门冬氨酸钾镁葡萄糖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木糖醇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包括: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门冬氨酸钾镁葡萄糖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木糖醇注射液)上市后监测中发现本品有以下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发生率未知):1.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胃肠道反应、腹痛、腹泻、腹胀等。3.心血管系统:胸闷、心悸、心前区不适、心律失常、血压下降等。4.全身性反应:畏寒、寒战、发热、疼痛、多汗、乏力等。5.皮肤及附件:潮红、紫绀、皮疹、瘙痒、局部皮肤反应等。6.神经精神系统:头晕、头痛、抽搐、震颤、麻木、烦躁等。7.免疫系统:过敏样反应、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等。1.使用本品时应按照用法用量稀释,滴注速度应缓慢,注意患者用药后反应。2.使用本品前及用药过程中注意血钾浓度,尤其是急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建议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标签:
【免责声明】
1.“高鹏说药材”致力于提供中药行业各类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高鹏说药材”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平台联系。
3.“高鹏说药材”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交易及或医疗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高鹏说药材”内容发生偏差,我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高鹏说药材”各类带“原创”标识的资讯,享有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本网站协议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进行发布;经本网协议授权的转载或引用,必须注明“来源:高鹏说药材(www.gpsyc.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