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27号),标示为亳州市慈*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801)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Y202201165,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1.没收不合格炒酸枣仁(批号220801)174kg;
2.没收违法所得伍万零壹佰陆拾元(50160.00);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65000元)2.8倍的罚款计肆拾陆万贰仟元(462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伍拾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元(512160.00元)。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397号),标识为亳州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鳖虫(批号201201)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YJJY202205692,检验项目为【检查】总灰分、酸不溶灰分。
1.没收不合格土鳖虫(批号201201)828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12585.0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6倍的罚款计拾陆万元(16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拾柒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172585.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2022年12月7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22CJ3622),检品名称:赤芍(批号:220501),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切面粉白色或粉红色,木部放射状纹理明显。气微香。检验结果:切面浅黄棕色。部分样品木部放射状纹理不明显;部分样品切面形成层环明显,可见稍隆起的筋脉纹呈放射状排列。均具焦香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中药饮片赤芍(批号:220501)85kg;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0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648.00元)2.7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拾柒万零陆佰元整(27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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